諾氟沙星、恩諾沙星水產養殖使用規范
1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氟喹諾酮類藥物諾氟沙星、恩諾沙星在水產養殖中的作用與用途、使用原則、用法與用量、注意事項和休藥期。
本標準適用于水產養殖中細菌性敗血癥、腸炎病、赤皮病、打印病、白皮病、白頭白嘴病、爛鰓病等相關細菌性疾病的治療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獸藥管理條例2004-03-24國務院
《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》2001-07-29農業部
3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。
休藥期 withdrawal time
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作為安全食品上市時所間隔的時間。
4作用與用途
諾氟沙星、恩諾沙星具有抗菌譜廣、抗菌能力強、無交叉耐藥性等特點,可廣泛應用于細菌性疾病和支原體感染的治療。對水產動物的嗜水氣單胞菌(Aeromcmas hydrophila ) 溫和氣單胞菌(Aeromonas sobria )、殺鮭氣單胞菌{Aeromonas salmonicida )、點狀產氣單胞菌{Aeromonas punctata )、鰻弧菌(Vibrio anguillanun)、熒光假單胞菌{Pseudomonas fluorescens),柱狀嗜纖維菌(Cytophage columnaris')等大多數魚類病原菌均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。
主要用于治療魚類細菌性敗血癥、爛鰓病、赤皮病、腸炎病、白頭白嘴病、打印病、弧菌病等細菌性疾病 及甲魚潰瘍病等。
5使用原則
5. 1經臨床和實驗室確診后,允許在技術人員指導下或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,使用本類藥物對相應疾病 進行及時治療。
5. 2用于治療水產動物疾病的諾氟沙星、恩諾沙星必須來自具有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生產 企業,或者具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供應商。所用獸藥的標簽應符合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的規定。
5.3藥物的使用應遵循《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》規定。原料藥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,必須制成預 混劑后方可添加到飼料中。
5.4藥物的使用要按照規范的用法、用量、使用注意事項等規定,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,根據水生動物 品種、規格、病情等因素適當調整。
5.5休藥期不得少于規定時間。
5.6不得在水體中以潑灑形式用藥。
5.7使用藥物時應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表,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售出后2年以上。
6用法與用量
6.1內服法
諾氟沙星:按每天每千克魚體重30 mg~50 mg劑量給藥,6 h?12 h給藥1次,連續給藥5 d。
恩諾沙星:按每天每千克魚體重10 mg~20 mg劑量給藥,6 h~12 h給藥1次,連續給藥5 d。
6.2藥浴、注射法
藥浴或注射,可用于特殊水產動物或特殊需要。藥浴濃度為10 mg/L?20 mg/L,時間為30 min;注射劑量為每千克魚體重10 mg?20 mg,每天注射1次?2次,3 d?5 d為一個療程。
7注意事項
7. 1給藥方案依病情、病程而定。
7. 2內服投喂時,水產動物體重為全池所有攝食藥餌的水產動物總重量。
7. 3使用本類藥物內服防治細菌性疾病時,一般情況下應用水質消毒劑進行水質消毒。
7. 4本類藥物不可長期使用,連用5 d無效時應改換其他抗菌藥物,避免可能引起的細菌耐藥性。
7.5為保護環境,藥浴后的廢水應做無害化處理。
7.6本類藥物應避免與氫氧化鋁等堿性物質同時使用。
7.7儲存于干燥處,避免陽光直射。
8休藥期
水溫在18°C以上時,鯉休藥期為10 d;水溫在18°C以下、10°C以上時,鯉休藥期為20 d。
文章來源:《水產品獸藥殘留限量及監測方法查詢手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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